九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201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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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1月1日起,九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收紧,贷款首付款比例、最高贷款额度等方面都有所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名下有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总价应剔除装修款项,无法剔除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上调10%。
三、调整贷款最高限额:
(一)在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5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25万元/户。
(二)在各县(市)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20万元/户。
四、暂停省外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待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低后,将视情况恢复相关业务申请。
五、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待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低后,将视情况恢复相关业务申请。
六、暂停“缴纳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结余资金”的业务。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主借款人月收入必须超过月还款额。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月收入核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月工资收入证明孰低原则确定;共同借款人如果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银行出具的12个月工资流水或12个月的所得税纳税证明确定。
八、贷款申请时限
1、购买商品房、公租房的,须在购房合同备案后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在办理过户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后1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不予办理。